面对钢材原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应该坚守契约继续施工还是建议违约止损?反过来说,若材料价格暴跌,发包方应坚守契约还是违约获利?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或许可以带来一些思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
维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江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江苏鑫*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发包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关于施工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三级法院的观点不尽相同(一审和再审法院观点基本一致支持14.2万元,二审酌定100万元)。
江苏高院再审改判的核心理由是发包单位重新招标的合同价款与案涉合同的差价系建材价格剧烈变动的非正常风险,并非因承包单位违约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且超出了承包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
灵魂拷问——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巨亏,到底是鼓励坚守契约还是建议违约止损?反过来讲,若材料价格暴跌,是鼓励发包方坚守契约还是提倡违约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