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钢材原材料价格暴涨,施工方应该坚守契约继续施工还是建议违约止损?反过来说,若材料价格暴跌,发包方应坚守契约还是违约获利?下面这个真实案例或许可以带来一些思考。
发包方于2017年8月31日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
解除双方签订的生产工房钢格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损失1850038.63元(两次招标价格差1691319.63元,工期延误70719元,律师费88000元)。
根据淮安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出版的《淮安工程造价管理》杂志记载的淮安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淮安市钢材整体价格水平处于上涨状态,但每月平均涨幅较平稳,为逐渐上涨的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出现了上涨的情形,但是上涨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并非是一个令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因此,承包单位关于情势变更的辩称,不予采信。承包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合考虑到涉案工程为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为钢材,而至双方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钢材价格上涨了近两倍的客观事实,也未有证据证承包单位存在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结合双方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的约定,一审法院酌定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赔偿违约损失142000元(用承包单位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予以冲抵)。
发包单位主张的其他损失,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解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于2016年9月22日签订的江苏鑫*烟草薄片有限公司再造梗丝验证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承包单位赔偿发包单位违约损失142000元(履约保证金冲抵)。
驳回发包单位其他诉讼请求。
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包单位因承包单位未履行合同,就涉案工程再次招标,中标价为3105698.34元,为此多支付工程款1691319.63元且导致工期延误。一审法院仅判决承包单位承担违约损失142000元,明显过低。
鉴于涉案工程为生产工房钢格栅工程,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为钢材,而从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约定的开工日期,钢材价格上涨了近两倍,该变动程度已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承包单位于缔约时对此亦难以预见,如仍按合同原定价款继续履行显然难以承受,故其提出解除合同实属无奈之举。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损失后果等因素,二审法院对该违约损失作适当调整,酌定由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赔偿100万元。扣除承包单位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42000元,承包单位尚应赔偿发包单位858000元。